(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龙辉与余养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龙辉,余养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38号原告何龙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吗441427197007081111。委托代理人陈利红,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养庞,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7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将款项20万元转账至被告的账户。被告收到原告的上述借款后,于2014年6月27日亲笔书写了一份《借条》给原告,该《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已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毫无还款的诚意。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被告承担起诉后至借款全部清偿为止的全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2014年4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6万元。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将款项16万元转账至被告的账户。被告收到原告的上述借款后,于2014年4月18日亲笔书写了一份《借条》给原告,该《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6万元。原告已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毫无还款的诚意。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2、被告承担起诉后至借款全部清偿为止的全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被告未答辩,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属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借条、银行流水。本院认为,根据借条,原、被告成立了借贷关系。原告出借借款,被告应当还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偿还。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养庞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龙辉归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17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为三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辉人民陪审员 张艳荣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兴海谢寒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