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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郝可以与冯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可以,冯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668-1号申请执行人郝可以,男。被执行人冯维,女。郝可以申请执行冯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冯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郝可以21000元。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冯维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偿还21000元及利息500元、案件受理费337元。本案执行费为2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维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2205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增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秦执字第00668号冯维:郝可以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8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申请执行人21000元及利息500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37元、本案执行费215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张天增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