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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马海荣与泰安市银海展翼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荣,泰安市银海展翼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马海荣,男,汉族,1989年日出生,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陈涛,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市银海展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徐军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桂花,山东泰安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荣与被告泰安市银海展翼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马海荣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