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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少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费星炜与谢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启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星炜,谢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启东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少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费星炜。法定代理人高红燕。被告谢伟,邮寄送达地址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家园北区71号楼朝阳东首第一个车库。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启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498号城市广场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星炜与被告谢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启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星炜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星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星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已预交),由原告费星炜的法定代理人负担。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