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中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大理市新天地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大理市新天地娱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中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陈露、徐玲玲,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理市新天地娱乐城。住所地:大理市下关人民公园西侧澳霖大厦*楼。负责人陈波。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大理市新天地娱乐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大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大理市新天地娱乐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6月26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9.57万元。2014年7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理市新天地娱乐城先后支付了执行款7万元,尚余2.57万元。因被执行人经营不善,己无力支付剩余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大中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云葵审判员 董跃林审判员 高招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媛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