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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汪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汪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2866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祝树民。委托代理人:倪娉娉。被告:汪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东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伴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