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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姚运良与赵启明、徐满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运良,赵启明,徐满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667号原告姚运良,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委托代理人赵倩,湘潭市雨湖区激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启明,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被告徐满华,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姚运良与被告赵启明、徐满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运良于2015年7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启明、徐满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运良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运良撤回对被告赵启明、徐满华的起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 斌审 判 员  雷 达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喻晓希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