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维远与杨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维远,杨成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21号原告:江维远,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现住利辛县江集镇江新村三里庄125户。身份号:342130196109089071被告:杨成杰,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维远诉被告杨成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维远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维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维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