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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平乡县四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法岭、郭晓莉、郭文善、张华、李勤堂、高付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乡县四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法岭,郭晓莉,郭文善,张华,李勤堂,高付斋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平乡县四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平乡县。被告王法岭,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平乡县人。被告郭晓莉,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曲周县人。被告郭文善,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曲周县人。被告张华,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曲周县人。被告李勤堂,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曲周县人。被告高付斋,女,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曲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乡县四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法岭、被告郭晓莉、被告郭文善、被告张华、被告李勤堂、被告高付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乡县四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乡县四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国华审 判 员  李宪坤人民陪审员  宋桂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