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辖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与赵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赵斌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辖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斌,男。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265-1号民事裁定,以“民诉法第二十四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人身不能做合同的标的物,故本案应移送由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赵斌诉称,其叔父赵重恩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投了“美满人生B款”和“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两份保险,其叔父去世后其作为指定的受益人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赔无果,才引发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被保险人赵重恩的住所地在卢氏县东明镇,卢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艳审 判 员 郭相耀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世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