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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泰山与黎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泰山,黎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李泰山。被执行人黎骏,无业。申请执行人李泰山与被执行人黎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告执行人黎骏给付借款10万元、赔偿金12200元、诉讼费1272元、财产保全费11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14872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骏名下青岛市市北区同乐三路3号5号楼1单元301户房屋正在另案处理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寅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