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冯保森与冯国仓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保森,冯国仓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冯保森,男,汉族,1928年6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周君,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姜志强,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国仓,男,195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冯保森诉被告冯国仓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保森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冯保森承担。审 判 长 王 浩人民陪审员 梅亚新人民陪审员 时琳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