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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志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920号罪犯王志坚,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纳西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攀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被告人王志坚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1月16日作出(2008)攀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刑减刑一年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2年7月5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3年12月23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1月16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王志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志坚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王志坚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止获标准积分205.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坚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坚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2015年1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