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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行终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日训与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陈日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温行终字第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万全路506号。法定代表人杨启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日训。上诉人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因陈日训诉该镇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行初字第1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平阳县万全镇人���政府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阳县万全镇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青青审 判 员 曾晓军审 判 员 苏子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丽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