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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金龙、吴建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干县。法定代表人胡福亮,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金龙,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吴建兵,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2010)干民二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金龙及其妻子徐素琼夫妻共同财产中,以徐素琼名义存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建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旷 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