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李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商初字第58号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溧城清溪路51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天明,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新坝集镇沈王村。法定代表人梁小雷,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06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严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