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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刘应华与��汉一通电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应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一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高新区福源路3号。法定代表人徐胜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武。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应诉,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任世昭,湖北维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应诉,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上诉人刘应华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6月4日和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应华、被上诉人武汉一通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武、任世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杨忠东审判员王环姣审判员戴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祝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