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界执字第0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界首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张宝松等6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振清,朱素梅,张宝松,刘敬芝,朱存海,朱守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界执字第0007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董事长。被执行人:纪振清,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朱素梅,女,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张宝松,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刘敬芝,女,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朱存海,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朱守坤,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3)界执字第0007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宝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帐号,现被执行人张宝松已经履行了行政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宝松在金融机构存款帐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