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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席三义与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淮南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三义,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淮南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1090号原告:席三义,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牟家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局局长。被告:淮南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王中,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三义与被告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淮南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三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三义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三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顾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