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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发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发汽运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发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村前街。法定代表人:丁伟,该公司经理。被告:黄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发汽运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黄某某达成和解,为此,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发汽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兴发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江西省高安市汽运集团兴发汽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星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贵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