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291号原告:何某,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李伟航,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司马争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小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