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执民字第1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兰青松与张碧霞、黄兆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兰青松,张碧霞,黄兆进,谢增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581-1号申请执行人兰青松。被执行人张碧霞。被执行人黄兆进。被执行人谢增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碧霞、黄兆进、谢增统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依法作出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兆进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210号房屋(房产证号:00××34)一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黄兆进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210号房屋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