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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光琼与岳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4号申请人:李光琼,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被执行人:岳岗,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申请人李光琼与岳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会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78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光琼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12846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岳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对其在银行帐户查询无果,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李光琼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78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