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廖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496号原告:廖某。被告:胡某。原告廖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5年7月14日以考虑子女年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屈斐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