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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廖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496号原告:廖某。被告:胡某。原告廖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5年7月14日以考虑子女年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屈斐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