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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同信与被告刘改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同信,刘改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王同信,男,194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濮阳县鲁河镇西寺上村。委托代理人宋向阳,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改印,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濮阳县鲁河镇刘南孟村。原告王同信诉被告刘改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同信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同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王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