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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笠与珠海吉鑫科技有限公司、张军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笠,珠海吉鑫科技有限公司,张军才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原告:陈笠(CHEN,LEO),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刘静,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金辉,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高安市建山镇。被告:珠海吉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陈玦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军,男,汉族,1979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8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906092557。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军才,男,汉族,1969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李涵,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笠诉被告珠海吉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军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笠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原告陈笠自愿撤回对张军才及珠海吉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笠(CHEN,LEO)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689.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344.85元,由原告陈笠负担。审 判 长  郑伟民代理审判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刘颖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阙思亮吴馥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