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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广州亚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家声运动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亚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家声运动器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民初字第642号原告广州亚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8。法定代表人陈德国。被告家声运动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67。法定代表人朱茂林。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广州亚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家声运动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