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江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朱光芬诉李传芬、开江县吉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芬,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江执字第325号申请人朱光芬。被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朱光芬诉李传芬、开江县吉星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时,开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开江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光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履行全部执行标的款249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开江县人民法院的(2015)开江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先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