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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开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河北山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百冠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山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百冠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廊开民初字第823号原告:河北山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44号。法定代表人:寇冀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强,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景昌,公司员工。被告:廊坊百冠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全兴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杜振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艳利,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建国,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北山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百冠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8日、2009年11月10日原、被告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场及时施工,现上述工程已投入使用。但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92998元并支付原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000元。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调解解决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廊坊百冠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河北山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廊坊百冠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孙海侠审 判 员  杨朝霞代理审判员  卢国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