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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55号原告:张某,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忠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