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尹某诉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尹某,女,农民。被告强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高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