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松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莉与胡坚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胡坚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陈莉。被告:胡坚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莉与被告胡坚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