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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松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莉与胡坚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莉,胡坚波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松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陈莉。被告:胡坚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莉与被告胡坚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