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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戚来诗与吴凌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来诗,吴凌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040号原告戚来诗,居民。委托代理人桑同云,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凌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来诗诉被告吴凌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来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戚来诗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