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李秀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李秀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负责人李玉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波,员工。被告李秀章,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与被告李秀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秀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撤回对被告李秀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