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银川宏禾广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余忠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宏禾广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余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宏禾广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邹海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崔成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忠伟,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执行人银川宏禾广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余忠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余忠伟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52906元及迟延履行金;二、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红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