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907号罪犯李强,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西昌市人,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川凉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1104.97元。被告人李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刑终字第691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4年3月28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6月25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强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李强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获标准积分105分。期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予以减刑十一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至2022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罗春秀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