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周善新与徐同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善新,徐同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75号原告:周善新,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继忠,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同松,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天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善新诉被告徐同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善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善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善新负担。审判长 汪 涛审判员 赵 松审判员 张 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XX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