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彭国东与李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东,李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彭国东。被告李洁。原告彭国东与被告李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国东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