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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一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彭国东与李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东,李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895号原告彭国东。被告李洁。原告彭国东与被告李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国东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