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纬西与张洪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刘纬西,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洪楼,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纬西与被执行人张洪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产等有关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洪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