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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刑一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楼刑一初字第163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7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10日刑满获释;又因吸食毒品,自2011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多次强制隔离戒毒和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一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史建国、文建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杨欢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7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岳阳楼区五里牌鸿江电游室内玩游戏时,被害人刘某某也在玩游戏。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被告人许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匕首捅向被害人刘某某,致被害人刘某某左胸口处受伤。尔后,被告人许某某弃刀逃离现场。游戏厅工作人员方某报警后,被害人刘某某被送往岳阳市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因外力致:心脏裂伤修补术后、左胸壁皮肤裂伤、失血性休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2.b)项之规定,属重伤二级。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许某某在岳阳东站广场被衡阳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抓获。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许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庭审后,被告人许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许某某的亲属代被告人许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经济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刘某某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许某某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现场及作案凶器照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监控视频截图、病例资料、被告人许某某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信息;证人苏某某、徐某、方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史建国人民陪审员  文建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