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黄星星与李清源抚养费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太执字第00684号李清源:你与黄星星抚养费纠纷一案,太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太民一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星星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至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一、向黄星星支付2015年2月份抚养费550元。二:向黄星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按逾期期间计算。三: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款汇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和华源支行,账号:17×××5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联系人:马从亮、电话:13865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