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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执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顾斌与陈久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斌,陈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3038号申请执行人顾斌。被执行人陈久荣。申请执行人顾斌与被执行人陈久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陈久荣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3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兴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德平执行员  于俊春执行员  周茂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