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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振国、吴彬与沈阳市和平区妇婴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687号原告:徐振国,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徐国忠,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彬,女,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徐国忠,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妇婴医院。负责人刘艳梅,系该单位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国、吴彬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妇婴医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国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9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宋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