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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花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徐华与范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范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徐华。委托代理人刘珍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志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徐华与被告范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华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徐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