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花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徐华与范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范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花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徐华。委托代理人刘珍平,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志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徐华与被告范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华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徐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