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管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浩勇与滕俊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勇,滕俊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王浩勇,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被告滕俊炎,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勇诉被告滕俊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浩勇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王浩勇负担。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