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浩勇与滕俊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浩勇,滕俊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759号原告王浩勇,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被告滕俊炎,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勇诉被告滕俊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浩勇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原告王浩勇负担。审判员 王文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