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民初字第5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图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先志、南京煲哩亨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图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先志,南京煲哩亨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初字第5609-1号原告南京图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419号。法定代表人林乃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宁,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溪颖,南京图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人事专员。被告徐先志,男,汉族,1973年7月5日生。被告南京煲哩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建宁路300号负一层。法定代表人童家保,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义怀,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观,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南京图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先志、南京煲哩亨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了(2014)鼓民初字第560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徐先志、南京煲哩亨餐饮有限公司名下财产45万元。现该案已审结,判决已生效,被告徐先志不承担法律责任,故被告徐先志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先志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玉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