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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任天明,邯郸市复兴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1986年4月20日。本院在审理李某与武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晓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