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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民四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黄春桃、朱银春、王菲、雷文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黄春桃,朱银春,王菲,雷文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四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代表人宋维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念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春桃,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银春,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其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晓明,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菲,女,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委托代理人钱正明,湖南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文博,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春桃、朱银春、王菲、雷文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15)津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以双方在庭外自行协商,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冲审 判 员  戚 盛审 判 员  卜玉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彭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