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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李常许、何术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李常许,何术臻,王钦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8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刚。被告李常许。被告何术臻。被告王钦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李常许、何术臻、王钦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