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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谢春爱与周俊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春爱,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谢春爱,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周俊,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谢春爱与被执行人周俊健康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2)顺民初字第14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顺民初字第1415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海涛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焦海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震晖 更多数据: